美國聯邦墮胎法案爭議隔三十年重開


1973年羅伊訴韋德案之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昨天 (7月21日)重新展開對墮胎問題的辯論,討論是否將未知會父母的少女墮胎行為納入聯邦罪行為之列。此法案規定,任何人士幫助未成年人士得到墮胎服務而未知會其家長的話,將會被罰款及最高入獄一年,而該少女及其父母將不會觸犯任何刑事罪行。在女孩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下進行的墮胎則獲豁免。

支持此法案的人認為此法保護懷孕少女的生命安全,阻嚇令她們懷孕並逼令她們墮胎的男性,保障父母的知情權;而反對者則認為此法斷絕了懷孕少女向親屬或神職人員尋求幫助的出路,亦擔心一些受父母虐待的女孩得不到適當的幫助。

此法案的發起人John Ensign, R-Nev説:「你能體會父母在這情況下的心情嗎﹖」反對此議案的議員Barbara Boxer, D-Calif則説:「此議案不是做一些事情去幫助那些女性的健康,但共和黨領袖卻把寶貴的時間花費在保護亂倫的禽獸、把祖母們丟進牢獄,以及觸犯我們的憲法。」

1970年3月,一名婦女狀告德州有關墮胎的刑法,當時德州司法部長羅伊訴韋德上訴最高法院,最後最高大法官裁決州政府無權禁止墮胎。此「歷史性」的裁決導致美國46個州的墮胎法被削弱或推翻。墮胎的問題一直引起兩極的爭論:反對墮胎的人視之為殺害生命,罪與謀殺相同;而支持者則擁護墮胎行為,認為這是婦女的權利。

現時美國超過30個州實施讓家長介入墮胎決定權的法案,然而聯邦法仍未有相關限制。不少女孩利用此法律漏洞到別的州份進行墮胎。

民意調查顯示公眾廣泛支持父母有權事前知道孩子的墮胎行動。調查裡,近7成半人認為18歲以下人士墮胎前必須得到父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