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是否真想結婚?

美國同性戀團體在爭取婚姻權利時顯得十分努力,但其實是不是每位同性戀者都希望以結婚的名義一起生活呢? 近日婚姻和公共政策學院(Institution for Marriage and Public Policy, iMAPP)統計顯示出的答案是否定的。iMAPP主席Maggie Gallagher的「同性婚姻的需求:來自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的證據」一文中指出同性婚姻被承認之後,每年成結婚的數字都呈現下滑的趨勢。 2001年,荷蘭成為首個同性婚姻為合法化的國家,接著同性婚姻在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和南非得到相繼承認。根據政府關注家庭政策的調查人員Caleb H.Price報告,民事結合或以其他形式結合的伴侶已在其餘十一個國家得到法律認可。 但同時Gallagher發現其實同性戀者不見得對婚姻機制產生興趣,在荷蘭,僅有6.3%的同性戀伴侶登記結婚,而同性戀總人數也只佔全國總人口的2.1%。 儘管他們結婚了,但日後的關係也不見能維持很長時間。根據荷蘭對同性伴侶研究的結果中發現同性關係平均只能維持18個月的時間。 在法國,雖然同性戀民事結合在1999年得到了法律認可,但是今年一月政府就提議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聯邦政府的家庭和孩子權利報告聲明政府應該把兒童權利居於首位,而並非成人的慾望。 法國的有關委員會在對當地專家進行遊説以後,繼續訪問西班牙、英國、比利時、荷蘭和加拿大。委員會説會以孩子權益為首推翻同性婚姻政策。他們説:「婚姻是不能脱離正常家庭構成而進行定義的,婚姻概念應以孩子為主要考慮。」 在考慮同性婚姻權利的同時,政府中的專家學者也不得不考慮領養的權利。委員會説:「絕大部分的委員不希望對『爸爸、媽媽和孩子』的基本家庭結構提出任何疑問,所以不贊成同性戀合法化。」 Price先生説:「既然只有少數的同性戀者想結婚,為什麼同性戀團體如此努力的爭取婚姻的權利呢?可能是因為他們想取得同性戀婚姻的文化勝利。」 「當贏得婚姻的權利以後,就會標誌著同性運動的勝利,被社會採納為『正常人羣』,並稱這是上帝的旨意……因為只要取得認可後,就再沒有人有權利指責同性戀行為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