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访美之际,人权教会机构公布"05年中国对家庭教会基督徒酷刑虐待报告"

4月18日,在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美之际,人权教会机构:对华援助协会、美国宗教与公共事务研究所、国际禧年运动美国分会以及德克萨斯州美德兰牧师联盟共同向全世界公布了"2005年中国对家庭教会基督徒酷刑虐待报告"。

该报告记录了发生在2005年5个省市19名家庭教会信徒和领袖被中国安全和警务部门酷刑虐待情况,并指出,虽然中国签署的国际法和中国国内的法律,都明文谴责和禁止执法人员使用"酷刑",但是"暴力逼供"的现象仍然在中国广泛地存在。这表现出中国在执法过程中,在相当程度上并没有按照公义,公平的原则,而且在主观上也确实存在"有法不依"的倾向。

报告最后说,中国警务人员折磨,虐待基督徒的行为,令人震惊。而且迄今并没有任何迹象显示,这种非人道的虐待行为,会受到扼制。中共无视国际公法,忽视本国的法律,强烈侵犯人民宗教自由的权力,试图通过行政手段,清除独立基督教家庭教会在中国的影响。在每一个层面上,都属于侵犯人权的行为。报告主笔人对华援助协会主席傅希秋牧师呼吁中国政府应当真诚的实施信仰自由政策,并呼吁中国政府能就报告中提及的酷刑和虐待案例展开独立调查,追究揽权虐待者的恶行,并不再向国际社会隐瞒国内各种侵犯人权的行径。

国际社会和中国政府对"酷刑"的定义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1948年12月,联合国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其中的第5条为:"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1984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公约中,对"酷刑"一词所下的定义为:"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酗U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包括在内。

"酷刑",在全球已经公认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因为它是对最基本人权的否认。所以,"酷刑"现象,无论发生在哪一个国家,总是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事件,特别是那种有组织,有规定,大规模地施行"酷刑"的事件。

国际法严厉谴责"酷刑",并且反"酷刑"公约也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认可。1996年,中国颁布法律,明确禁止施行"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