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上诉庭判决:传统婚姻法未歧视同性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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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位于三藩巿的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推翻了2005年3月审判法官的裁定,予同性恋婚姻的倡议者以致命的一击。(图:美联社)
"我们的结论是,加州向来对婚姻的定义并不剥夺个人既得权利或对某一种人造成歧视。"

周四位于三藩巿的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推翻了2005年3月审判法官的裁定,上诉法官同意州检察长所说,要改变"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传统定义不是法院、而是州议会的范围。此判决予同性恋婚姻的倡议者以致命的一击。

裁决以二比一票通过。法官表示加州禁止同性婚姻并不对同性恋者造成歧视,因为美国的同居伴侣法赋予登记伴侣拥有已婚伴侣一样的大部份权利。

然而该判决并没有否定同性恋者得到婚姻权利的可能性。法官说:"或许有一天加州将会将婚姻的定义扩大至同性结合,然而这改变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而不是由司法批准。"

同性恋倡议者表示他们仍会上诉加州最高法院。同性恋组织"美国平等婚姻"的发言人说:"我们相信加州最高法院会行使宪法里人人平等的法律保障,打破不让同性恋者得到合法婚姻的歧视。"

反对同性恋者对判决表示欢迎:"此次能通过民主程序达致重要的决策是加州公民的得胜。"总部在犹他州的婚姻法律基金会(Marriage Law Foundation)主席Monte Stewart说,"这亦是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婚姻——的一大胜利。"

04年麻州成为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份,此后19个州修宪禁止了同性婚姻,另外26个州已将婚姻定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而康乃狄克州及佛蒙特州则容许民事结合。

周四的裁决起于04年三藩巿巿长Gavin Newson向数百同性恋者发出结婚证书、后在反对同性婚姻的团体诉请下收回。翌年三藩巿高等法院裁决加州法律含有性倾向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