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於8月24日裁定,禁止16至21歲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明光社認為,此裁決漠視肛交本身的高風險,以及漠視對一些16至21歲之間,心志未成熟青少年的保障。明光社表示,上訴限期為9月28日,「由於政府至今仍未上訴,我們恐怕此判決成為定案,後果將不堪設想。」
明光社早前發起了「一團體一信行動」,並已去信律政司司長辦公室要求政府為此提出上訴。明光社現採取這次抗議及請願行動,並將截至9月19日收集的市民簽名提交政府,表示強烈要求政府「為社會的倫理道德、公共衞生、以及青少年的福祉著想」提出上訴。
明光社20日發出的《降低肛交合法年齡 漠視青少年人福祉 - 要求政府立即上訴》新聞稿,明確表達以下4點:
1.) 法官不應漠視肛交的高危,將肛交與陰道交劃上等號
肛交本身是高危行為,對身心構成傷害,所以法律給予更嚴格的規限 。肛門設計不是用來性交的,此外,肛交者,尤其是受納的一方,比正常人更易出現直腸癌 、失禁 、腹瀉 、肛裂 、細菌入血等問題,這並非戴上安全套就能避免 。以機械式的平等觀念,將肛交與陰道交劃上等號而漠視其風險,對公共衞生將構成嚴重影響 。
2.) 降低肛交合法年齡,削弱對青少年保護
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這次判決,備受非議,無論在法理上或社會層面而言,將造成極嚴重而深遠的負面影響 。因為一旦容许16至21歲男性進行肛交,意味就讀高中 、仍在青春期的男孩子,將不再受到法律所約束,以及給予機會一些21歲以上的成年男士,誘使青少年與他們進行高危的肛交,有關決定難以得到社會大眾(特別是關心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家長及教師)的支持 。
3.) 變相由法官立法,間接架空了民意
我們要強調,市民基本權利已獲保障,現階段法院根本無必要過度“釋法”,廢除原有保護青少年免受性罪行侵擾的法例 。現時的情況,一個沒有民意基礎的法官兼任立法會議員的角色,變相立法,卻沒有充份照顧社會及青少年人福祉,亦毋須諮詢市民意見,如此下去,法庭亦可繞過立法機關,以 「 性傾向歧視 」為理由,宣佈同性婚姻合法化 。
4.) 政府應立即上訴,推翻不合理裁決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已表明,會研究判詞,再考慮上訴抑或修改法例,而政府最遲應在九月二十日前提出上訴申請 。為了香港的下一代,也為著香港社會的健康發展,我們謹此呼籲大家參與今次的聯署聲明,要求政府就今次案件上訴 。在收集各位的簽名後,我們將盡快交予政府有關部門,並要求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