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于8月24日裁定,禁止16至21岁男同性恋者性行为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18条,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明光社认为,此裁决漠视肛交本身的高风险,以及漠视对一些16至21岁之间,心志未成熟青少年的保障。明光社表示,上诉限期为9月28日,"由于政府至今仍未上诉,我们恐怕此判决成为定案,后果将不堪设想。"
明光社早前发起了"一团体一信行动",并已去信律政司司长办公室要求政府为此提出上诉。明光社现采取这次抗议及请愿行动,并将截至9月19日收集的市民签名提交政府,表示强烈要求政府"为社会的伦理道德、公共卫生、以及青少年的福祉著想"提出上诉。
明光社20日发出的《降低肛交合法年龄 漠视青少年人福祉 - 要求政府立即上诉》新闻稿,明确表达以下4点:
1.) 法官不应漠视肛交的高危,将肛交与阴道交划上等号
肛交本身是高危行为,对身心构成伤害,所以法律给予更严格的规限 。肛门设计不是用来性交的,此外,肛交者,尤其是受纳的一方,比正常人更易出现直肠癌 、失禁 、腹泻 、肛裂 、细菌入血等问题,这并非戴上安全套就能避免 。以机械式的平等观念,将肛交与阴道交划上等号而漠视其风险,对公共卫生将构成严重影响 。
2.) 降低肛交合法年龄,削弱对青少年保护
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这次判决,备受非议,无论在法理上或社会层面而言,将造成极严重而深远的负面影响 。因为一旦容许16至21岁男性进行肛交,意味就读高中 、仍在青春期的男孩子,将不再受到法律所约束,以及给予机会一些21岁以上的成年男士,诱使青少年与他们进行高危的肛交,有关决定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特别是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长及教师)的支持 。
3.) 变相由法官立法,间接架空了民意
我们要强调,市民基本权利已获保障,现阶段法院根本无必要过度“释法”,废除原有保护青少年免受性罪行侵扰的法例 。现时的情况,一个没有民意基础的法官兼任立法会议员的角色,变相立法,却没有充份照顾社会及青少年人福祉,亦毋须咨询市民意见,如此下去,法庭亦可绕过立法机关,以 " 性倾向歧视 "为理由,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 。
4.) 政府应立即上诉,推翻不合理裁决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已表明,会研究判词,再考虑上诉抑或修改法例,而政府最迟应在九月二十日前提出上诉申请 。为了香港的下一代,也为著香港社会的健康发展,我们谨此呼吁大家参与今次的联署声明,要求政府就今次案件上诉 。在收集各位的签名后,我们将尽快交予政府有关部门,并要求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