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如何可以推翻同性婚姻合法化?"爱加公义联会"召集人访问(一)
"爱加公义联会"英文名为The Canadian Alliance for Social Justice and Family Values Association,成员主要为华裔居民。"爱加"在社会事务上积极参与,每年出版中英文杂志六册,针对各社会问题,如贩毒、同性婚姻及赌博问题等不公义的事情上发出了强烈的声音。
大选在即,"爱加"自从上星期五开始轮流在星岛和明报刊登1/4版面的广告,提醒各选民陈卓愉和占士摩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上是投赞成票的。
本报记者继续访问"爱加公义联会"召集人张祖律师关于这次联邦大选的重要性,以及仇恨法对于言论自由的影响。
问:记者
张:张祖律师
问:"爱加"认爲这次大选有何重要性?
张:我认爲这次大选的重要性,可以説它是加拿大历史上的转捩点。因爲加拿大以往10多年与美国在道德观念上是背道而驶的。但美国"向后转",在道德放纵方面调头走,走向保守路綫;而加拿大继续向前,所以加拿大成爲全世界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之前有比利时,荷兰,然后就到加拿大。
不是说"不就是同性婚姻那麽简单?"给同性恋人士好像婚姻的名称,而传统婚姻的定义是根据自然的定律,改变了这个自然的定律,就变成没有底綫。没有底綫的情况下,人类就什麽都可以做。比如最近加拿大联邦政府最高法院,以7对2作判决:换妻俱乐部集体性交,没有违反刑事的淫亵罪。不是以社会对此的标准为主要考虑的因素,应该以对参与者有没有害处为考虑因素,就这样来改变法律。可以想象,以后这种的换妻俱乐部,集体性交再变就变爲合法化。
当传统的道德观念崩溃,将再不会受到拦阻。再者比如,BC省的中部已经有一个丈夫有40多个老婆,省政府几十年都不敢向他们控告,因爲害怕会侵犯他在宪法上的权利。现在再加上同性婚姻的话,这个也是"性倾向",一夫多妻也是性倾向,娈童癖又是性倾向,这个名词就根本没有人可以定义包括什麽。加拿大最高法院将此定义包括了在人权宪章里面,另外国会又在刑事法也加上此名词,所以有人出来批评,认爲这些有违道德是违反信仰和自己的观念而不能接受得的话,就很容易惹上官非,犯了刑事法。所以一般人包括基督徒或者非基督徒也好,在加拿大的言论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压迫。
圣经将不能向公衆宣讲?仇恨法与言论自由
问:你可以解释C-205仇恨法对于言论自由的影响吗?
张:仇恨法(Hate Crime),在2003年的时候联邦自由党执政的政府说要加上性倾向在内,以往只是包括种族、宗教等。"爱加"03年8月23日在市中心举行大型集会,有一万人出席,反对C-250法案加性倾向入刑事法,但是联邦政府忽视民意,通过此法案,就等同于现在76%加拿大人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但联邦政府忽视民意通过同性婚姻一样的道理。
这刑事法说,如果你在公衆的地方的言论,有歧视又令被批评的人引起不安的话,你就是犯了刑事法,包括罚款、坐监。并且在私人地方,如果你与其他人说这样的话,也惹起别人不安,或者感受上会受到歧视的话,也有可能触这个犯刑事法。
如果说加拿大有宗教自由,因宪章保障宗教人士。但现实是相反,圣经上有说关于同性恋的,是否说你有宗教言论自由的保障就没有事呢?"爱加"也从1997年开始讲到现在,希望提醒教会的人士,我们不能关门固步自封,不理世间事,因爲到头来,宗教自由将会被剥夺,宗教人士将会被迫害。
擧例子很简单,甚至在C-250通过之前,在沙省有一位Hugh Owens的人士,他在广告招牌等了一个广告,引了一段圣经章节讲同性恋的,广告上还有两个表示男女的符号。被同性恋者告上人权局。人权局说这是歧视,宗教自由也保不到你了。后来从人权局去到法庭,法庭也支持人权局的判决。所以不是说宗教自由就保障可以讲圣经内容。很可能迟早在教会里引经据典都会有问题。
加拿大在宗教自由上还有什麽值得注意的?
张:加拿大是以基督教立国的,但是现在基督徒和天主教徒是被迫害的。在1999年在东部一架瑞士航空公司的飞机失事,290多人罹难,很多人去凭吊,有回教人士,也有其他宗教人士,但当时的总理办公室下令,凭吊的时候不能提到耶稣的名字。教会的人士也闭口不敢提耶稣的名,爲何这样迫害基督教人士?就是因爲基督教虽然是沉默的大衆,但被一小撮的活跃有特殊利益的团体的人士压迫。所以到了今时今日就有这样的顾虑。
还有,并不是那麽简单,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表示同性恋是正常的,在教育方面就自然要教育这方面的正常化。另一方面,教会的人士也会受到威胁,因爲如果你是被告上人权局,政府的税务局就可能取消教会的慈善团体的资格,表示不能发退税收条,没有退税收条发出,教会的捐献就大大减少。
有人说这些讲了很多年只是吓人的,不是的,卡加利天主教主教Fred Henry,他只是对自己教区的人说作爲天主教徒我们应该根据圣经的教条反对同性婚姻,但是马上被税务局警告,再这样说就可能取消教会的慈善团体资格。这只是发生在前年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