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墮胎的醫學倫理方面的爭論近年來非常激烈,其中最核心的問題是「究竟胚胎算不算是人」。支持墮胎的pro-choice派,堅持「胚胎不是人」的説法,並聲稱作爲婦女的應有權自由選擇生育與否;不贊成墮胎的pro-life派卻相信「胚胎也是活生生的人」,墮胎簡直等同「謀殺」,是不尊重生命的行爲。
上週六(2月24日)舉行的首屆灣區華人教會生命研討會上,主辦機構路加傳道會的台灣總會執行委員兼擁有三一神學院生命倫理碩士的張立明醫生,以「人之初——胚胎算不算人?」為題,通過神學角度來證明人在母腹中的第一天已經賦予與神聯合的生命。
胚胎與嬰兒有一樣的生命價值
張醫生從新約和舊約各舉一例,來證明「胚胎就是嬰兒」的聖經立場。新約方面,有路加福音1章41節及路加福音2章12節的對比。如果查看聖經原文,第一段經文「以利沙伯一聽馬利亞問安,所懷的胎就在腹裡跳動。以利沙伯且被聖靈充滿。」裏面的「胎」與第二段經文「你們要看見一個嬰孩,包著布,卧在馬槽裡,那就是記號了。」裏面的「嬰孩」所用的字詞是相同的。作者路加是一位醫生,用詞以優美而準確見稱,由此可見聖經承認未出生的胎兒已經是一個有生命的個體,比較已經從產道出生的嬰孩是沒有分別的。
張醫生又從舊約當中舉出出埃及記21章22至24節的例子。裏面指如果有人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導致早產但生下來的嬰兒沒有受傷害,那傷害他的就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可是,若有傷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據説,當時一般故意傷人又導致人命死亡的案件,才會採取「以命償命」的法律;如非故意但導致人命傷亡的話,犯案者就要到逃城去。相對來説,這打架的人即使只是意外傷及母子,導致了母子任何一人的死亡,也要用「以命償命」的法律。由此可見,神的百姓對於未曾出生的胚胎也非常重視,把他們當作人命一樣的價值,這就是聖經的立場。
胚胎時期已經開始與神聯合的生命
張醫生又引用了數個經文來説明人在胚胎時期已經開始了與神之間聯合起來的生命。如詩篇139篇13至16節:「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
張醫生説這是非常感人的經文。他見證説:「我們每一位都是這樣長大的。上帝對我們的關心與預備在出生以前已經有了,但只是我們不知道。」張醫生更指出,經文裏面的「未度一日」也许就是精子與卵子結合的第一天。雖然連胚胎還沒有成形,但是已經標誌著生命的開端,因爲那是神所已經預定。
著名福音派領袖史託德(John Stott)對於這段經文的解釋也是非常深入。他指出,上帝創造了人就好像陶匠親自用手塑造一樣,而且在神的眼中,從胚胎開始的那一位一直到現在的自己仍然是一樣的。
另外,聖經上也有其他多處説明未出生的胚胎也開始與神建立關係。例如路加福音1章,天使對施洗約翰的父親説,這孩子從母腹中已經被聖經充滿。還有士師記中的參孫,在出生以前已經被分別為聖,不準喝酒,所以連他的母親在懷孕的時候已經不能喝酒了。
對於墮胎,張醫生説雖然聖經沒有説明反面的立場,但是有多次正面地指出人從胚胎開始已經有跟神的關係,胚胎的確是生命,不能隨便地殺害。
醫學對胚胎所下的定義只是為良心找藉口
説罷了神學方面的立場,張醫生重新回到醫學的角度,用常理輕易推翻一些錯誤的觀點。不少人説由卵子受精以後,直至由輸卵管走到子宮的那段時間,胚胎可算是還沒有生命開始的,因爲有70%至80%機會會自然流產。張醫生表示,這種説法是不合理的。生命並不應該以存在的機會率來定義,如果説有70%至80%機會受精卵會自然流產就代表他沒有生命,就好像説一個患末期癌症的病人有70%至80%的死亡率,那麽他就等於是沒有生命的了。
墮胎的支持者也常常狡辯,指胚胎是沒有感覺和意志的,所以墮胎並不對他構成什麽傷害,也不是不人道的。 張醫生再次強調這是不合邏輯的,那等於是説植物人、中風癱瘓者、或昏迷的病人因爲沒有知覺,所以被定義為沒有生命的。
另外,又有一些醫生把胚胎生命的開始定義在14天以後。張醫生反問「難道13天59分59秒就不是人,過了一秒就變成人了?」其實,胚胎在這14天裏面也是分分秒秒認真地成長著,所以生命是已經存在的。
張醫生表示,其實所有所謂「醫學」定義,都是墮胎支持者為自己的良心找藉口而已。雖然明知道墮胎是傷害生命的,但是仍然勉強説沒有生命來安慰自己,消除罪惡感。
張醫生總結道:「只要有可能是人!」人們都應該尊重它,承認胚胎的生命價值。
從神學角度看生命之始 挑戰「胚胎不是人」的迷思
柯嘉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