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判決一基督教學校有權向女同性戀學生下逐客令
事緣於2005年,加州路德會高校(California Lutheran High School)有學生向老師報告表示,兩名女孩子稱二人墮入愛河,並向老師展示MySpace的網上日誌。其中一名女學生自稱「雙性戀」,另一名則稱自己的性傾向「未肯定」。該校校牧表示兩名女孩子向他承認二人曾互相擁抱並親吻,並告知其他學生她們是同性戀者。
其後學校主任將他們趕逐離校,但兩名女孩控告學校觸犯州的反歧視法。
法庭文件顯示,該校有拒絕同性戀學生註冊的政策,其「基督教行為守則」裡註明學生在校內或校外有不道德或惹非議的行為、包括同性戀行為的話,可能被驅逐離校。
加州的第四區上訴庭(Fourth District Court of Appeals)審裁員以3比0一致認為該校作為一所宗教組織,有權按照宗教條例就入學及學生操守的事宜作出決定。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把孩子送進一所有宗教背景的學校,意味著期待孩子在宗教性的框架下學習所有事物,甚至世俗化的知識。
法庭援引了1998年加州最高法院一宗容许男童軍逐離同性戀及無神論者的案例。美國男童軍(The Boy Scouts of America)被控以歧視,但基於本身為社會性組織而得免控罪。
4年前,加州安大略一所基督教學校已發生過同類事件。一名14歲女學生因其家長是女同性戀者而被趕逐出校。該校的入學條例規定不接受有同居或同性戀家長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