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判决一基督教学校有权向女同性恋学生下逐客令
事缘于2005年,加州路德会高校(California Lutheran High School)有学生向老师报告表示,两名女孩子称二人堕入爱河,并向老师展示MySpace的网上日志。其中一名女学生自称"双性恋",另一名则称自己的性倾向"未肯定"。该校校牧表示两名女孩子向他承认二人曾互相拥抱并亲吻,并告知其他学生她们是同性恋者。
其后学校主任将他们赶逐离校,但两名女孩控告学校触犯州的反歧视法。
法庭文件显示,该校有拒绝同性恋学生注册的政策,其"基督教行为守则"里注明学生在校内或校外有不道德或惹非议的行为、包括同性恋行为的话,可能被驱逐离校。
加州的第四区上诉庭(Fourth District Court of Appeals)审裁员以3比0一致认为该校作为一所宗教组织,有权按照宗教条例就入学及学生操守的事宜作出决定。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把孩子送进一所有宗教背景的学校,意味著期待孩子在宗教性的框架下学习所有事物,甚至世俗化的知识。
法庭援引了1998年加州最高法院一宗容许男童军逐离同性恋及无神论者的案例。美国男童军(The Boy Scouts of America)被控以歧视,但基于本身为社会性组织而得免控罪。
4年前,加州安大略一所基督教学校已发生过同类事件。一名14岁女学生因其家长是女同性恋者而被赶逐出校。该校的入学条例规定不接受有同居或同性恋家长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