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月30日開庭審理五年來第一起墮胎案件,法院門外聚集了大批墮胎反對者和支持者示威。新罕布什爾州規定未成年少女墮胎必須通知父母的法律,2003年一經議會通過就被支持墮胎人士告到聯邦上訴法庭,最後被法庭裁定予以推翻。
該法律規定未成年少女在墮胎前48小時必須告知父母雙親中至少一人,唯一例外的是該名少女存在生命危險的情況;如果健康情況危急,可在經過法官判定後決定是否施行墮胎手術。反對者聲稱這樣的例外條件太狹窄,他們希望懷孕少女可在威脅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必告知父母而接受墮胎手術。
在30日的辯論中,代表原告Planned Parenthood的律師達文説,即時墮胎時間稍稍推遲一點,也可在緊急情況下對孕婦造成危險。而為該法律辯護的律師克萊蒙表示,這條法律只會對「千分之一」的個案不適用,而在這些稀少個案中,施行手術的醫師也可得到「兩害取其輕」的辯護,不會捲入刑事或民事糾紛。
當天辯論並沒有得到結果。高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特表示,制定該法律的人也许認爲醫療例外並不在憲法規定的範圍之内,而這只需要對例外條款的準確性進行辯論就能解決。
Concerned Women for America高級政策主任瑞特指出,僅僅爲了一些司法上的特殊情況就企圖推翻整條法律,這未免是太過極端的做法。
雖然最高法院1973年在「羅伊對韋德案」中已作出墮胎合法化的歷史性裁決,但美國各州關於墮胎的限制程度仍有不同。如果這次高院裁定新罕布什爾州的法律有效,它就將成爲各州墮胎限制法案的範例,以後各州關於未成年人墮胎必須先通知父母的立法也不必包括健康危急情況下的例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