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事务条例》3月1日施行

研究员对新条例感到审慎的乐观
即日中国开始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此条例于去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

新发表的《宗教事务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最后一条说明了施行日期为2005年3月1日,而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这是全国性的"宗教事务条例"首次面世,原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不分章,并且只有二十条,所涉及的范围亦远小于《宗教事务条例》。这次"宗教事务条例"包括了以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在内。事实上,今次的《宗教事务条例》吸纳了不少原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条例的内容。与此同时,把过去散落于中国不同的法律文献中有关宗教的条文,共冶一炉。

对于不少的教会观察家而言,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自由的影响,是人们最深关注的地方。香港天主教圣神研究中心研究员林瑞琪详细分析各条文以后,对《宗教事务条例》所带来的变化,感到审慎的乐观。

在今年1月份他发表的一篇评论中表示,《宗教事务条例》仍保留不少限制宗教发展的条文,不过亦增加了特别针对天主教会而设的,就如第四条。此外,《宗教事务条例》亦有不少对宗教自由有所保障的地方,其中以第六章的第三十八及三十九条最为重要。(注:如欲知道条文详细内容,可参考本文末的连结。)

虽然有些观察家会认为一纸空文对宗教人士实际上不能产生很大的帮助。但林瑞琪认为,随著中国社会日趋开放,政治透明度日高,政府趋向以法治国,则这样的条文所能产生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将不会流于一纸空文。他说这一类条文,未必一下子可以改变整个社会的行政面貌,但却对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带来一定的精神上支持。往日即使未有这类条文,有些宗教人士仍勇于上访,向高层政府申诉不平。现今得到法律条文上的肯定,将更容易勇敢地按法律赋予的空间去争取应有的权益。

林瑞琪总结说,《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自由有所损害的条文,基本上都是早已存在的;但对宗教自由有利的条文,却是全新和前所未见的;可以说,不利于宗教的并没有增加,有利宗教自由的却向前迈了一小步。所以,总结起来,《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自由整体上是有利的,这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宗教事务条例》亦反映出,中国政府确认宗教团体为社会的非官方组织。虽然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现实中,政府认可的非官方组织,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著政府的指引,但政府似乎已承认了宗教团体的伙伴关系。这亦是一个健康的发展。

最后林瑞琪表示中国经历二十五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已有明显的成果。在经济及社会的进步之下,公民社会必会逐步浮现。中国政府调正其与宗教界的关系,正好反映出中国社会正在迈向成熟,而中国政府在施政过程当中,亦显出较过往有更大的自信。

《宗教事务条例》全文可参考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