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与否成为多国社会议题争议的焦点。台湾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柯志明曾发文《论法律应保障的性关系与婚姻制度》,探讨同性婚姻法制化的争议。
谈同性婚姻立法议题前,柯教授首先回溯法律的本质。他表示,法律的主要职能和价值是透过国家社会之公共权力规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维护重要的生命价值,进而维持国家社会的基本秩序,使国家社会可以延续,最终使人能平安、自由实现其生命理想、价值与意义。
他还表示,婚姻是明确而基本的价值,人类社会文化透过婚姻延续与发展,人的生命价值也由此实现。没有婚姻,人间基本伦常秩序无由建立,亲属系统无法形成,人性价值也难以实现。所以,法律必须保障婚姻及其价值,因为婚姻是国家社会存在的根本之道。
在柯教授看来,这种能产生并建立基本伦常的婚姻就是男女两性婚姻。最有价值的家庭正出于这种一男一女的异性爱情与婚姻,最健全的社会也建基于这种单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家庭之上,完整的人性与人的生命延续就是男人与女人的身体结合实现的。
针对别有用心人士批评异性婚姻出现的离婚、不忠、家暴等问题,柯教授回应说,"这多为人自身的问题,而不是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本身的问题。异性婚姻不可因有现实问题而被否定或相对化,正如人的生命不可因有现实问题而遭否定或相对化一样。"
"因此,以传统两性婚姻有问题作为同性婚姻可成立的根据是毫无说服力的。同性婚姻不应借由指出传统婚姻有现实问题而合理化自身,而应积极展示同性婚姻的价值以服人。"他说。
柯教授还强调合法婚姻所保障的不仅是合法的性关系,更是一种可创造有价值之人性、社会、文化的男女两性珍贵价值,而这个珍贵价值必须透过特定的制度予以保障与守护。
另外,前面提及法律的主要职能与价值是维护重要的生命价值,使国家唉社会可以延续。从这一点来看,同性婚姻完全不符合得到法律保障的资格;唯有缔造尊贵生命的男女两性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对他而言,保护生命而不保护男女两性婚姻是不可思议的;同理,"另一种"本质上违反生育法则与可能性的"婚姻"也不可能不减损生命的尊严与珍贵性。
"因此,男女两性婚姻之价值是不可置疑与无与伦比的,所谓的『同性婚姻』完全无法与之相提并论。基本上,『同性婚姻』不是『另一种』婚姻,根本就不是婚姻。"他说。
相关新闻
基督徒学者:同性恋伴侣有结婚的权利?
反对同性婚姻意味"歧视"同性恋人权?
基督徒学者:同性婚姻合法化颠覆家庭伦常
台大教授:法律应保障同性婚姻制度吗?
田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