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主义能以"不得已"当挡箭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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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主张:婚姻的定义仅限于一男一女。
同性恋主义有时拿"身不由已"的理由强化自己的性价值观。他们主张,"不得已"的事无对错可言,同性恋是不得已的,所以同性恋主义不该被批判。但基督徒学者柯志明指其似是而非之论。

台大哲学系副教授柯志明认为,"不得已"只能作为体谅行为者的理由,但不能作为判定其行为是否对错、好坏的条件。换言之,因为不得已而做一件事与这件事是否对完全是两码事。

"一件错的或不好的事不会因为我们不得已而做它就变对的或好的。只要是人做出来的事就有对错、好坏可言,不因人是否不得已而为之有别。"他说。

他还说,"知道不得已而做一件事与知道这件事是错的或不好的并没有冲突,前者并不能取消后者。"

"因此,我们可以体谅同性恋者的苦衷,我们也的确应当同情体谅同性恋者不得已的命运,在某个意义上,我们也要忍受同性恋者的恋爱行为。但这都取消不了我们对同性恋应有的价值判断。"他表明立场说。

柯教授批判同性恋主义者常混淆反同性恋者的态度与主张,以至于他们在反对反同性恋者的态度时也一并否定了所有反同性恋论述的正确性;或者别有用心地以批判反同性恋者的态度作为手段来否定反同性恋者的主张。

他再次澄清,态度与主张是两个概念,"我们可以批评一个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没有同情心或怜悯心,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反同性恋者的同性恋伦理判断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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