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性恋运动推动者正积极推动性倾向歧视条例("条例"),为同性婚姻铺路。有批评者锲而不舍地指出,同性恋所争取的"人权"原没有实质根据,深入查看条例,更不难发现该条例实质严重有违"平等"原则。
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召集人黄伟明撰文指,港同运组织今年11月举行的同性恋运行所采用的主题是"唤醒平等,拥抱不一样"。他指出,同性恋往往根据联合国的"人权公约"宣称不同的人应得到平等对待,但实质上,所谓"平等"的原则有"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人权公约及现行法例下所赋予的权利。例如"居港权"并不是法律或是人权公约所订明的权利,因此内地出生的人不能以"争取平等"为理由要求得到居港权。但另一个例子来看,人权公约订明人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在此条件下,内地人在港亦应得到生命的保障,而不因出生地而受到差异对待。
他解释,同运以平权为理由要求与异性恋者"平等"的问题在于,他们以人权公约为理据,却无视其适用范围的限制,结果是将法律或人权公约里不存在的"权利"、即自己的主观原望目标硬视为基本权利,并将社会现状视为"不平等",结果产生一些无理诉求,诸如将别人对同性恋生活方式的批评视为"不平等";别人不肯认同同性恋行为视为"不平等";将社会不肯嘉诉同性恋关系如经济补贴视为"不平等";将没认同同性恋的学校教材视为"不平等"等等。
他指,现时同性要求订立的"性倾向歧视条例"正出现强迫别人认同甚至嘉诉同性恋行为的谬误——凡批评同性恋生活方式者将触犯法例。此等诉求违反了另一层面的"平等"原则——认同同性恋生活方式者能表达认同同性恋的言论,但不认同此生活方式者则不能公开表达自己的言论,明显侵害了同性恋异见者的言论自由,直接违反了"平等"原则,以"唤醒平等"、"保障平等"之名,剥夺别人的自由,违反平等的原则,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