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州最高法院週三 (7月26日)一裁決支持禁止同性婚姻。法庭裁決稱聯邦憲法並沒有給予同性婚姻的權利,各州立法者有權將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
此判決以5比4票數通過。法官Barbara Madsen在判詞中指出州憲並不支持讓兩位同性的人結婚,這是為了確保人類的繁殖得以持續、並保障孩子得以在親生父母的家庭中成長。
昨天的案件涉及19對同性戀原告,他們控告華盛頓州98年的婚姻維護法案 (Defense of Marriage Act Law)把婚姻規限於異性戀者的做法違反聯邦平權法,後來華盛頓州的金恩郡及達爾特郡法官於04年判決同性戀者勝訴後,州政府上訴最高法院。此案於昨日於最高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同性戀原告敗訴。
此案與本月初紐約上訴庭的判決十分雷同。該案法官以確保孩子的穩定成長為理由否決同性婚姻。至今麻州仍是全國唯一容许同性戀婚姻的州分。
華盛頓州最高法院支持禁止同性婚姻
陳麗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