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教授张达明法理上回应《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律师。

近年随著社会对同性恋认受程度的增加,加上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的争议,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律师早前一次讲座上就"如何处理性倾向歧视问题"从法理的角度对上述争议作出反思和建议。

自称为一个"骑墙派"的学者,张达明律师以一个跳出"赞成或反对"的定位,以理性的角度进行探析和对话。就应否立法的问题上,张律师坦言对同性恋的接触面不够,需要先去了解目前他们受到歧视的情况。

作为一个基督徒,他认为没有特别需要保留权利去谴责同性恋的人。虽然《圣经》认为同性恋是罪,但耶稣也没有特别谴责这个罪,反而他看到耶稣与罪人吃饭、谈话,接纳和帮助他们。所以他认为并不是与宗教太大的冲突。

相反他认为在法理上的冲突,以及基本良心思想自由和民主多元的角度看,他对立法抱有更多保留和担心。他指从案例和其他方面足以证明"思想良心自由"一定包含"表达"的自由,正如若法律给予人有良心思考并宗教自由,但却限制不能表达出来的话,不能说对基本良心思想自由没有影响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给予"表达自由"的同时,法律上也是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及在保障他人的基本权利自由下,可以要求表达接受一定的限制。

另外,他也指出在《国际公约》上的免受歧视不单只是现有的四条,还包括政治和宗教的思想,但相反,性倾向却没有明订在其中,只是在案例上在"其他地位"上免受歧视。

在目前香港社会,他认为最多的是"政治思想"的歧视,如"黄丝带"的人不能返乡,以及雇员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等可能是非常严重。他说,是否也要立法去处理去制订一个"政治倾向歧视条例"﹖但这个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上是否是一件好事等等问题值得商榷。

就性倾向歧视立法的问题上,他又认为如果真的要立法"一刀切"的确可以在法理上进行处理,但必须要有客观持平的调查而不是简单化的访问调查。他建议进行更全面涉及不同的范畴的调查,从而就不同的歧视程度来判定缓急轻重,以及衡量立法后所带来的问题。

最后一点,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定组织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他质疑"平机会"超越法例给予它的法定权力去倡导现有的"四条"以外的歧视问题。他指出九六年的《性别歧视条例》在平机会成立的第六十三条,在第六十四条就划分了它的职能,在消除歧视方面仅限于男女性别上的歧视,其职责也是促进男女两性和家庭等。

而平机会也不同于其他组织,是没有包括"可以接受政府其外委命的工作"的能力,他认为合理的方法是要求政府去扩大平机会的能力,但在此之前,倡导其他歧视条例可说是用政府公帑做一些法例未授权的事。就此点他对性倾向歧视立法有所保留,并强调"越权"将破坏法治。

是次讲座由明光社发起,是"关心‧认识同性恋"系列讲座之一,在11月23日举行,邀请了包括平机会委员会主席周一岳医生在内多位专家分享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