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重置手术(变性手术)为法律性别承认的先决条件。倡议份子斥让性别障碍人士做这手术是"酷刑",认为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明光社发表评论文章,追踪这论述的源头和生产方式,以及其成为经典说法的过程。从而让大众掌握这说法究竟有多大权威性,以及当中涉及何种意识形态。
明光社指在讨论性别承认政策时,不少人高呼政府必须让无完成变性手术的人获得异性身份和权利,甚至大声疾呼让人凭自我声明就可以获得异性身份。他们号称这大胆和明显地与儿童和女性权利相+的主张,乃为获联合国背书的"人权"。其中一基础在于《日惹原则》。
同运人士的主张欠依据
变性手术酷刑论主张,政府若只容许完成变性手术者更改性别资料是违反人权,因为这等同强迫一些不想做手术或不能做手术的人绝育和切割身体。
明光社分析,有关"人权"的文件中出现,可追踪至2007年出版的《日惹原则》。这文件日后成为LGBT团体常常奉为权威的人权标准。文件在2007年3月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HRC),事实上,理事会对此没有任何决议。
明光社提出另一份报告,名为《门德斯与他的报告》,此乃在2016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所聘请的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门德斯(Juan E. Méndez)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A/HRC/31/57),提到"更改性别前要求强迫或不自愿的变性手术、绝育等是酷刑"。但报告内容没有直接谈及变性手术与性别承认的关系,只一般性地提到要"谴责强迫和非自愿的绝育"。
香港同运人士吹嘘论据缺乏理性基础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就曾多次引用上述提到的文件来支持变性手术酷刑论。
另外,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每年要求香港政府提交报告,以检视本地禁止酷刑的情况。政府在2015及2016年提交的报告中,委员会虽然要求港府废除性别承认的手术前设,但在报告中并无提供这要求的理性或法律基础。
明光社对此表示遗憾,同运人士的论据缺乏理性基础,却吹嘘其论据为联合国下令,彷如具约束力的要求。事实上,这要求不单不具约束力,更是盲目地诉诸不当权威。
明光社期望社会大众清楚了解这种变性手术酷刑论是如何泡制出来的,让它脱离诉讼权威和自我引用的恶性循环,重回理性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