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再有三個州宣佈支持人格定義修憲,保障未出生胎兒應該享有的權利,為推翻墮胎法之過程帶來關鍵性的幫助。
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1月22日通過墮胎合法化法律,反墮胎人士從2005年開始每年都在法律通過的週年日發起大型集會。近日,數萬人分別在首府華盛頓及加州三藩市兩地上街遊行,再次引來全國人民對墮胎議題的關注。
反對墮胎人士多數為福音派基督徒、天主教徒及保守派。他們堅信神所創造的每個生命都是寶貴的,雖然未出生的胚胎與已出生的嬰兒大小有別、成長的階段有別,但是胚胎仍然是一個獨立的生命,正如其他所有人一樣,應該擁有尊嚴及受到保護。
據維護生命組織Personhood Kansas消息,愛荷華州、維珍尼亞州及堪薩斯州最近加入了全美其餘30多個州,宣佈支持人格定義修憲。這項修憲被視為是推翻墮胎法之關鍵一役。
「提倡人格定義是維護生命運動的革命性策略,挑戰過去人們一直所想所作的,推進目前的運動,以至於徹底省去未來維護生命運動之需要。人格定義修憲是消除美國墮胎現象的最終盼望。」Personhood Kansas其中一位創辦人Keith Mason説。
「作為一個運動,我們的目標是:讓所有還在母腹中的孩子受到愛和法律的保護。我們必須吸取歷史的教訓,靠著神所賜予的倫理法律,而不是以法律等種種藉口來使道德敗壞。」Personhood Kansas的聲明表示。
美國各州憲法中,有關完全的人格(Personhood)的定義分別有輕微的差異。然而大致上所謂「完全的人格」是指從自然生物發展過程開始的所有人類,即包括未出生的胚胎及嬰兒,並且他們可以享有聯邦憲法及州憲法所保障的生命權利。
2003年,當時的總統布殊簽署了《禁止晚期墮胎法案》(The 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被視為是反墮胎運動一個小小的勝利。該法案中的所謂「晚期墮胎」是指懷孕18週之內,但事實上在所有墮胎個案中,這種墮胎是佔非常少數的;近九成的墮胎其實發生在懷孕的首12週。因此,反墮胎運動人士認為,最終目的仍然是要推翻1973年的墮胎合法化法律,才可維護嬰兒生命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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