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擬通過「安寧死」立法讓末期病人離世
一般為人所知的「安樂死」是以人為方式結束生命,「安寧死」則是讓病人隨疾病的發展而自然死亡,而不加以用人工的方式如心肺復甦、插喉、打強心針等延續病人生命,讓病人自然死去,免除病患的痛苦。
此計劃的對象為末期並擴展全身的癌症、愛滋病、腦退化症致嚴重昏迷等嚴重疾病的末期病人,但不包括植物人。他們必須經過院方兩名專科醫生診斷證明為末期病人,生命已無法用醫療方法挽回,並過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孫子女等直系家屬及療委任代理人全部簽署同意,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能進行安寧死。
台北近日發生一案慘案。一83歲老翁不忍眼見患有柏金遜症的妻子受著病痛煎熬,以葯將之昏迷後,再將她釘死。此案引起台灣社會極大震動,亦令安寧死的呼聲再邁進一步。
安樂死的課題一直引起基督教的多方爭議。據當代基督教倫敦學院於1988年舉行的會議中所提出的定義,安樂死是指「刻意替某人結束生命,作為其醫療護理的其中一部份」。對於
基督教認為人的生命由上帝所賦予,亦只能由上帝收回,因此人並未有自行了斷生命的決定權。另一方面,雖然一些疾病剝奪了人的活動能力,但人的存在價值本身並不在外在的肉體,而是在於人的靈魂。
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安樂死被視為謀殺而不被容许,但是卻容许「終止無效治療」及「病人拒絕治療」卻不違法。一位全身癱瘓的病人斌仔(原名鄧紹斌)去信要求特首準许得到安樂死,他表示由於被病所困,他每天生活彷彿在等待死亡,在孤獨、寂寞及痛苦中渡過,但事實上他在病中不單出版了著作,現時更為專欄作者,他的生命價值在輪椅上發揮更多。
荷蘭在2001年通過安樂死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比利時緊隨其後,在2002年承認了安樂死的做法。美國的俄勒岡州及華盛頓等亦通過了有關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