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昨日(10月14日)多個團體呼籲加州選民支持4號提案,規定18歲以下少女進行角胎手術前48小時必須知會其中一位家長或成年家人,以保護少女權益。
據加州1953年通過的墮胎法, 18歲以下少女無須知會其父母便可接受墮胎手術。
三藩巿華人基督教聯會主席梅鴻明牧師認為,現時法例規定子女無論從學校護士處取得亞士匹靈等藥物或參加學校旅行,均要先得父母同意,但未成年少女接受墮胎手術卻無需通知家長,甚不合理,有修改的必要。
此外,病人權益協會李伊雲醫生亦表示,未成年少女接受墮胎手術其實非常危險,手術中可能會令尿道受損,引發發炎甚至流血不止,得併發症的機會高達24%,她經驗所見,更有不少少女墮胎後死亡。
北加州人民行動志工亦有代表認為,現時墮胎法包疪性罪犯,助長一些後父強姦養女的罪案。
現時美國有35州實施此法,規定未成年少女墮胎前先知會父母。昨日平等公義協會、舊金山華人基督教聯會、病人權益協會及北加州人民行動等團體表達並呼籲支持4號提案。
加州團體支持4號提案 墮胎應先知會父母
陳麗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