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内政部近日同意跨性别人士无须摘除性器官,便可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
2008年内政部强制规定跨性别人士或双性性征者必须摘除原有性器官才可申请变更身份证性别。同运团体以不人道为理由进行游说下,令内政部研点头废除这一规定。
此后跨性别人士只须年满18岁、经"性别变更委员会"面谈,并经过6个月"犹豫期"仍坚持变性者,便可登记更改户籍性别。
台湾性别不明关怀协会理事长吴伊婷表示,此是跨性别者的权益保障"从最落后一跃到最进步"的决定。她表示摘除性器官本身有风险,亦剥夺他们生育权,并认为不用以生理特征来证明自己性别认同是符合人权的精神。
台湾同运团体的概念中,"跨性别人士"是指拥有与生理不同的心理性别人士,即男儿身女儿心,或是感到自己是男人是女性,在心理医学上这是"性别认同障碍"的病症。然而同运旨在打破自然的男女性别分野,主张身心性别可以不同,因此要改变动过变性手术才能承认心理性别的规定。
香港在2013年通过变性人婚姻,裁决于14年5月13日生效,但未处理变性人在变性到哪一步能被认为成功变性的问题,因此引起连番争议。香港唯一主理变性手术的律敦治及邓肇坚医院外科顾问医生袁维昌指,过去30年来公立医院接收过100多宗变性手术全都由病人主动提出,因此不同意变性手术是"不人道"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