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终审法院对岑子杰案裁决,有团体要求政府订立与婚姻相似的民事结合制度,包括同性领养权。明光社认为是自私行为,只满足成年人想作家长欲望,漠视儿童真正需要和权益。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昨(27日)在网站以"领养制度中最优先的考量"为题发文对此诉求表示反对,强调领养制度应优先考虑儿童权益,而非成年人的权利。香港现行的领养制度由社署负责,考虑因素包括领养人士的成熟程度、稳定婚姻关系、身心健康等,旨在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过去虽有单身人士成功领养儿童,但这并非理想情况。"因为儿童在成长的过程当中,是可以从父和母身上学习到不同的特质,以及满足在情感上的不同需要,任何人为此剥夺儿童在父和母共同抚养下成长的机会,都是漠视儿童权益的行为"。
文章继而指出,家庭有爱固然重要,但有父有母同样关键,因男女在多方面有本质差异,影响教育和儿童福祉。尽管有亲生父母虐待案例,但完整家庭需要父和母。外国同性家庭成长的儿童成年后表达了成长过程中的困扰、迷惘和抑郁,以及寻找生父或生母的情感需要。
故此,容许同性领养将儿童置于有争议的环境,只满足成年人欲望,却漠视儿童权益,是自私行为。社会福利署应优先考虑儿童权益和福祉,而非申请领养人士的人权。领养非一般公民权利,需要特定资格,包括有父有母的家庭,这非歧视,而是以儿童福祉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