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联邦上诉庭裁定联邦婚姻保护法违宪
据《美联社》报导,法官丹尼斯‧雅各布斯(Dennis Jacobs)在裁定中称,《联邦婚姻保护法》定义"配偶"为一个男人或女人的伴侣,不应该只是局限于异性伴侣,也应该包括同性伴侣。其中第三条规定,只有一男一女合法结合成为夫妻才称为"婚姻",这违反了宪法中平等保护的条款,因此违宪。
今年5月份,波士顿联邦上诉院第一巡回法庭也曾作出相似的裁定,当时也是首次有上诉法庭将《联邦婚姻保护法》判决违宪。今次纽约州的裁决,令一男一女传统婚姻定义受到进一步的威胁。
前副司法部长Paul Clement为《联邦婚姻保护法》辩护,他坚称与婚姻相关的联邦利益需要维持其原来的样子,各个州应该通过民主方式来决定是否要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其中一名对裁定投反对票的法官Chester Straub说,政府和法院不应该改变婚姻的定义,这应该由人民自己去决定。
上个月,一名叫Edith Windsor的纽约州女同性恋居民通过律师,要求得到和异性夫妻同样的联邦权利。Windsor和她的同性伴侣Thea Spyer于2007年在加拿大多伦多登记结婚,Spyer已于2009年去世,Windsor一直被要求支付36万3千的联邦遗产税。
Windsor称,"《联邦婚姻保护法》歧视同性恋者。它不只是像我的律师今天所说的不合法,还反驳并且挑战了建立这个国家的基本原则:公正和平等。"
美国民权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已接手Windsor的案子,称今次上诉法院的决定是"同性恋法律维权运动的一个转折点"。
这一事宜还有待明年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1996年由当时总统克林顿签署的《联邦婚姻保护法》规定,只有一男一女(两名异性)方可进入"婚姻"成为合法夫妻,"配偶"一词只限于一男一女组成的夫妻之间使用。由于美国现在有越来越多州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法案,同性婚姻支持者千方百计打倒一男一女婚姻定义《联邦婚姻保护法》这道最后防线。去年初奥巴马政府已宣布不再为《联邦婚姻保护法》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