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裁定 禁止21嵗以下男同性恋性行爲违反《基本法》

明光社指出该裁决将激起更多年轻人尝试同性恋行爲
香港《明报》报道,香港高等法院6月24日裁定禁止16至21嵗男同性恋者进行肛交的"刑事条例"118条,违反《基本法》以及《人权法》。

这一裁定是在一名20嵗男同性恋者对司法覆核的申请下作出的。该名在"无国界医生"担任全职义工的男同性恋者William Roy Leung,不满法例禁止16至21岁的男同性恋者肛交,称其等同于阻碍发展亲密关系,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并在8月21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这名申请人又指出,法例并没有规定16至21嵗之间的"男女"或"女女"性行爲违法,却单单规定"男男"性行爲违法,显然是在剥夺16至21嵗男同性恋者生活方式的自由及权利。

代表政府的大律师麦高义在判决前曾表示,申请人未有因此类案件而定罪,只是一个潜在会受影响的人,因而没有直接的权限申请司法覆核。若准许他提出覆核,而法例因此改动的话,可能带来不少后遗症。香港性权会主席邵国华则说,如果法例被修改,从1991年起因118条被定罪的近20个被告都可能要求撤销刑事纪录。

而高等法院在3天后作出裁决,判定申请人胜诉。高院法官夏正民在判词中表示,现行有关法律违反香港《基本法》第25条,该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39条,该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判词又称申请人有权对法例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请,

香港维护传统道德机构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向基督教报章《国度复兴报》表示,他对高院判决"感到遗憾"。他认爲香港充斥著机械式的人权、自由、平等的观念,而今次的事件单从法律技术层面解决,必将如赌波、赌马合法化一样,激起更多年轻人尝试同性恋行爲的好奇心。他说:"社会人士若漠视这种行爲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蔡志森估计,今次的事件必将带来"骨牌效应"。从外国同性恋团体的策略部署来看,香港同性恋组织会进一步透过司法程序打开同性结婚、同性领养等领域。

他表示明光社一方面会"密切留意此事态的发展、及详细了解判词后再作策略安排行动,另一方面则多做好性教育的工作。"

而香港保安局则表示将同律政司详细研究法官的判决。保安局发言人表示,同性恋议题在社会上经历长时间的讨论,政府将继续听取各界意见,确保香港市民受到《人权法》、《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