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同性恋维权份子主张"反对同性恋者缔结同性婚姻权利无异于歧视、否定其基本人权"。面对以"人权"口号包装的同性恋运动,基督徒要如何应对?
续 基督徒学者:同性恋伴侣有缔结婚约的权利?
台湾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知名基督徒学者柯志明曾撰文缠清"否定同性婚姻与肯定同性恋者享有基本人权并不矛盾"的观点。
柯教授阐明自己的立场:同性恋者享有与异性恋者一样作为人的基本价值与权利,因而不应被歧视(如不给予与他人相同之信仰、思想、言论、受教育、工作等之平等权利,但这并不蕴涵同性恋者享有缔结"同性恋婚姻"的权利。
"因为从原则上讲,人人都享有基本人权,但现实上有些人必须因故而限制其实践基本人权的自由,如未成年人、罪犯或身心不健全者。"他解释说。
"所以,应享有基本人权和无限制地实践其基本人权是两回事;前者与后者没有现实的、实践的必然性。如言论自由不包括自由地诽谤或侮辱人,信仰自由不包含自由地相信可任意杀害无辜者的宗教,以此类推。"
柯教授又拿著诸多人际关系或性关系形态质疑同性恋争取结婚立法的根据。"如朋友、爱情、同居等关系未必展现比同性恋关系更少的价值,但为何不立法规范或保障?"
"谈恋爱者会因没有爱情法而自觉被歧视或不被保障吗?同居者能要求立同居法以保障或规范同居人间之权利、义务吗?朋友需要朋友法以规范其友谊吗?"
柯教授表示,人对法律不规范限制者即享有自由行为的权利,就是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消极保障,即行为者不会因此犯法,执法者不可干涉此类行为。
"换言之,除非法律规定同性性行为违法,否则同性恋者即享有行同性恋行为的自由与权利,他们可以自由相爱、同居、工作、生活,一起追求声明理想与实践生命意义,与异性恋者无异。"他说。
不过在一个法律已经包容同性恋的民主法治社会探讨同性婚姻立法时,柯教授希望立法者辨明几个问题:"同性婚姻法或同性伴侣法要实现同性恋者什么特别价值与权利?这是人人都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或只适用于少数人的特权?"
他再次表态说,同性恋者当然享有婚姻生活的权利,但同性恋者无权要求他人必须接受自己另行定义的"婚姻",更无权要求国家必须立法保障他们另行定义的"婚姻"。
另外,既然同性恋者有对婚姻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同时也要尊重他人有不同意其婚姻言论的自由;不能把反对者的声音一律扣上"歧视"的帽子,否则就是违背言论自由的精神。
反对同性婚姻意味"歧视"同性恋人权?
田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