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拥有美国绿卡的传道人多年到亚洲等地长期宣教,但他们同时又有返美的计划。如何不让海外宣教影响自己在美国的居留资格以及将来入美籍的要求?
《号角月报》法律专栏作家文展云律师近日撰文回答这类问题。对于宗教人士,他提出两个层面的解决方案。
第一:无意放弃居留资格
文律师表示,一般而言,永久居民若无特殊原因,离美超过1年,便会被移民局视为自动放弃居留资格。此外,移民法更要求不应在海外居住超过半年,不然可视为重新申请入境。
为此,他建议宗教人士每次离境前应办妥回美证(Reentry Permit),此证可视为有意保持永久居留资格的证明;宗教人士重新入境美国时若出示该证件,可帮助通行的便利。
不过他同时提醒说,回美证并非无往不利的通行证,政府仍有权按其它移民法条款对持证人进行审查。
第二:无意中断在美居住的连续性,以建立入籍所需的居留时间
文律师指出,入籍条件之一是在申请前必须建立足够的居留时间,一般为5年内有30个月,或特殊些的3年内有18个月,都不可中断超过1年。若在海外居住过1年,以前所累计的居留时间则会被中断,居留时间要从再返美境时重新开始计算。
不过,倘若申办了N-470表,则海外事奉逾1年,也不会中断以往的居留岁月,但回来定居要积够18个月或30个月,才可将海外居住时间算入3年或5年之中,以符合申请入籍条件。
文律师又补充说,N-470表是为保留5年或3年居留岁月的连续性,但也有资格要求,比如差会与所属宗派的相关性、申请者任教职的资格、服务要求等,都要遵守。
资料来源:《号角月报》美东版2013年2月期
持绿卡传道人如何不让异地宣教影响居留资格?
田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