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前,安徽省臨泉縣薑寨鎮家庭教會爲當地中小學生舉辦的文化補習班遭當地政府取締,教會同工和大學生志願者受到粗暴對待。近日,該教會全體同工決定用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據對華援助協會援引自由亞洲電台的消息,今年暑假7月16日,安徽省臨泉縣薑寨鎮教會在北京海澱教會的協助下,爲了降低當地學生的輟學率,開辦了82位當地中小學生參加的文化補習班,幷由來自北京幾所大學的7位學生自願者擔任輔導員。
7月19至20日,當地公安局、國保和政府人員,衝擊學習班,强行取締,驅逐大學生,幷執法犯法,辱駡毆打教會的同工,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有學生志願者回到北京後,受到校方政治審核的壓力。
8月22日,薑寨鎮教會到鎮派出所、宗教局、公安局報案,要求追究肇事者姜寨鎮中心學校的校長王治雲和楊寨村黨支部書記楊國贊的法律責任,但直一個多月過去了,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9月11日,薑寨鎮教會的牧師和全體同工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公安局和人民檢察院,遞交控告狀,要求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希望用法律手段討回公道。
薑寨鎮教會的遭遇得到一些海內外華人牧者與信徒的關心,有主內同工將這個消息在網絡上散發出來,希望得到更多教會信徒的禱告支持。
關注到這個事件的著名佈道家遠志明牧師對薑寨鎮教會遭受不公的對待感到遺憾。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回應説,「民間教會和信徒個人的公益善舉,社會理應感激和鼓勵。如此不信任、不允许,實違情理。自古以來小人之心毀壞社稷大事。因爲善惡不分即爲惡,黑白不分即爲黑,忠奸不分即爲奸。」
以下是控告書的全文:
致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控告狀
控告人:李春剛、李德民、呂更生、王顔倫、張文堂。
單位:臨泉縣薑寨鎮基督教會。
地址:臨泉縣薑寨鎮廟岔關廟。
電話:張文堂牧師:15955818134。呂更生傳道:15357854818。李軍令執事:13030661395。
被控告人:
(1)王治雲(臨泉縣薑寨鎮中心小學校長)。
(2)楊國贊(臨泉縣姜寨鎮楊寨村黨支部書記)。
控告請求:
(1)請求國家機關依法調查幷追究王治雲、楊國贊的法律責任;
(2)責令王治雲、楊國贊依法賠償呂更生人身損害方面的一切損失;
(3)責令王治雲、楊國贊向薑寨鎮基督教會進行書面道歉。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是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薑寨鎮基督教會的全體同工,因薑寨鎮教育資源缺乏,釵h留守兒童,輟學率不斷上升,沉迷網絡,爲了降低學生的輟學率,薑寨教會開辦了一個假期文化輔導班,幫助姜寨鎮周圍的孩子們,盡到教會對社會關懷的義務。特意向北京中關村和海澱堂教會求助,幫助我們籌辦文化輔導班。2012年7月15號他們從北京出發,16號抵達薑寨教會,有來自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天航空大學及交通大學等在讀本科生及研究生共7人作爲自願者,來當地爲學生做夏季輔導,他們以自願者身份自費幷且無償進行國家提倡的支教活動。
2012年7月16號我們開始報名,一共有82人願意參加學習,(6—9年級)因教會經濟缺乏,要補習一個月,吃住都在教堂,我們收了每人300元生活費,正在輔導的第四天,19號下午5點,臨泉縣公安局黃科長,姜寨派出所,國保大隊,統戰部,鎮政府領導‧‧‧等十多人,進入教堂,恐嚇學生,幷且在無任何證件的情况下,把我們的7位大學生帶到鎮政府進行審問,做筆錄,幷且讓其簽字保證,20號必須離開臨泉,我們教會去了四人,也勒令其作出保證,幷且做了筆錄,然後簽字。20號取締文化輔導,幷把大學生送出臨泉。19號晚上9點直到審問結束才允麻鰶}鎮政府。
2012年7月20號7點10分,學生正在吃飯,家長還未到教會,鎮中心學校校長(王志雲)帶領全鎮小學校長,幷中心學校各班班主任,共50多人,突然闖入薑寨教堂,威嚇學生,强制拉學生離開,學生被嚇哭了,學生不願離開,有一些學生用手機拍照,但校長搶走學生手機,把手機摔壞,正在這時候教會牧師和學生家長趕到,和他們理論,這樣他們才離開。
他們走後張文堂牧師帶著呂更生,李軍令兩人,到鎮政府問原因,當時鎮政府院內,有50多人,各村村支書,各部門工作人員,因爲正是上班時間,牧師被帶到二樓,呂更生與李軍令在樓下,他們開始侮辱我們的信仰,呂更生和李軍令與他們解釋來的目的,其中有一個人,是楊寨村黨支部書記楊國贊,出來不問緣由,幷且喊著説:就打信主的,你能把我怎麽辦。一邊打一邊駡,在鎮政府院中當衆毆打呂更生,呂更生就向大門外跑去,在大門口被楊國贊抓住,又打一頓,呂更生又向外跑,派出所警車和警員都在大門口外,呂更生就向他們跑去求救,他們沒有下車,任由政府人員追趕毆打,在大門口南50米處被打倒在地,這個時候派出所的警員才下車查看幷且拉呂更生起來,但是因傷勢很重,被害人呂更生無法自行站立,加上圍觀羣衆越來越多,兩位警員把呂更生抬上警車,送往鎮醫院,丟在病房,沒有通知家屬和教會人員便自行離開。
之後,家屬和教會人員來到醫院時,呂更生因傷勢嚴重,醫院要求轉院治療,在路上被縣醫院救護車接走。
2012年8月22日,教會到鎮派出所、宗教局、公安局報案,要求追究王治雲、楊國贊的法律責任,但直到如今(9月11號),一個多月過去了,有關國家機關仍未給我們教會任何答復。
控告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5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35條規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39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决議、决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41條規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43條規定: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産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决議、决定。
綜上,請臨泉縣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立即啓動個案監督程序,依法展開調查,作出相應的决議、决定,責令臨泉縣公安局、檢察院追究王治雲、楊國贊的法律責任。
此致
臨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控告人:李春剛、李德民、呂更生、王顔倫、張文堂
控告日期:2012年9月11日。
安徽一文化補習班因家庭教會背景遭取締
田偉 |